內政部-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未依計畫(書)辦理或棄置情事,如可溯源追究責任至產源工地
2025-04-01
內政部 114.3.26 台內國字第1140802359號函
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未依計畫(書)辦理或棄置情事,如可溯源追究責任至產源工地,請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58條規定辦理



